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70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