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被申请人高爱志与高爱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被申请人高爱志,高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被申请人:高爱志。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被申请人高爱志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06号诉前保全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高爱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小车一辆。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被申请人高爱志还清借款本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爱志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小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陈艳伍、崔文娟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大桥新村房屋一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