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正寿、宜昌市中医医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正寿,宜昌市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彭正寿。申请人:宜昌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宜昌市胜利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雄,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纬民,宜昌市中医医院医教科科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彭正寿、宜昌市中医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彭正寿、宜昌市中医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宜昌市中医医院给予申请人彭正寿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二、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双方因申请人彭正寿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彭正寿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宜昌市中医医院主张权利。三、补偿金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医医院在司法确认裁定书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正寿、宜昌市中医医院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