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与玉树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玉树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玉树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玉树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志华审判员  庞世峰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