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23号原告:孙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