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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23号原告:孙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