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勇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德辉,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静,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磊,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蓝桥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勇昌及委托代理人郭德辉,被上诉人无锡天歌制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张树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