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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培雄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培雄,绰号老鬼、阿市,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培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培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罗培雄在丰顺县丰良镇璜溪村璜溪希望小学附近(206国道边),以500元的价格将5小包(约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丰顺县丰良镇的黎某铭(绰号老虎子)。由于黎某铭身上没钱,罗培雄同意其下次再支付该500元。(二)2014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罗培雄在丰顺县丰良镇丰溪村东厢张某发家二楼,以600元的价格把两块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发(已判刑)。张某发用自己的手表作为毒资交付给罗培雄。2014年9月24日0时许,张某发购买的上述毒品在其家中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发家中查获的毒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14克。(三)2014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罗培雄在丰顺县丰良镇丰溪村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罗培雄身上搜出白色晶体状物品10小包和一整块。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物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0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张某发、黎某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黎飞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梅市公(司)鉴(化)字(2014)09149、0915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移交清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丰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本院(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培雄的供述、辨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培雄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数量23.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培雄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培雄辩解称,其贩卖给张某发毒品没有那么多。经查,有吸毒人员张某发的证言及查获的毒品证实,其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培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培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销毁;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淑斌审 判 员  黄佳强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