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丙富犯故意伤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24号罪犯杨丙富,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丙富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6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丙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丙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丙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丙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