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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洋与武汉市龙阳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洋,武汉市龙阳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洋,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龙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翠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智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洋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6.5元,由徐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