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张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909室。法定代表人张洪。申请人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威孚长安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蠡湖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4日,票据号码为1040005225523494、票面金额为213842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瑞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甬钰审判员 秦 玮审判员 徐 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瀚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