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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松犯盗窃、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42号罪犯陈松,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陈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因患病被监外执行,2010年4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2010)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零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毒品犯罪罪犯的减刑予以从严掌握,对其酌情扣���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