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性,汉族,33岁。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40岁。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款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07)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