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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性,汉族,33岁。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40岁。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款1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07)祥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