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汉族,个体,住湖北省麻城市。2014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雷旌韡,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雷旌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9月始,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福善里横街3巷12号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极品伟哥”等壮阳类药品。2014年10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店内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当场缴获“极品伟哥”等6种壮阳类药品。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6种药品均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关于“极品伟哥”等产品的定性意见》,佛山市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极品伟哥”等6种假药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颖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