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36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万福园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何召彬,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任宗昌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