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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开车带余某乙、余某丙从保靖县清水坪镇到龙山县里耶镇,当车开到里耶镇长沙街彭某甲家楼下的“天上人间”发廊前时,余某甲称要给车上的村书记余某丙在发廊喊个“小姐”(卖淫女)玩玩。于是余某甲将车停在发廊前路边坐在车上朝发廊老板张某某喊,要张某某给他们喊个“小姐”,张某某称没有小姐,而此时彭某乙与妹妹彭某丙、彭某丁在其父亲彭某甲家中吃完晚饭准备去里耶镇“绿园广场”玩耍,当彭某乙等人走出屋后,余某甲便朝彭某乙等人方向喊:“书记喊你上车耍去”。彭某乙见余某甲朝她们喊后就到余某甲车前质问并踢了余某甲车一脚,余某甲便下车打了彭某乙,彭某丙与彭某丁上前帮忙,后余某乙也上来给余某甲帮忙打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将三名女子打伤,经龙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人员李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鉴定,鉴定意见为彭某乙、彭某丁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得知彭某乙方已报警,余某甲企图开车离开,被害人彭某乙、彭某丁、彭某甲等人不让车开走,后余某甲强行将车调头朝清水坪乡方向快速开走逃离,彭某甲见状便抓着驾驶室的车门窗处不放,被车带出去约30米后摔下车,致其全身多处挫伤、多根肋骨骨折,经龙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人员李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鉴定,鉴定意见为彭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依法判处。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余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彭某甲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彭某甲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病历资料,医院费用发票,控告书,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手机视听资料,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徐某某、余某丙、余某乙、彭某丙的证言,民事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2015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仁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