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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与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忠,郑新温,张大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忠,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新温,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大度,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与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偿还借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书忠借款1100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敏山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