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与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忠,郑新温,张大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忠,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新温,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大度,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与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书忠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偿还借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新温、张大度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书忠借款11000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敏山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