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龚正发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撤销工伤保险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发,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龚正发,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海宇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3469-8。法定代表人田江洪,所长。第三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工业园凤栖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董事长。原告龚正发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及第三人重庆桂溪聚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销工伤保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正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正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正发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郝华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