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易卫平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卫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0号罪犯易卫平,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望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549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易卫平减去有期徒刑��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卫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卫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卫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