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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瑶与被执行人付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付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瑶,被执行人:付细梅。本院在执行张瑶申请执行付细梅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付细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4)荔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晏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