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瑶与被执行人付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付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瑶,被执行人:付细梅。本院在执行张瑶申请执行付细梅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付细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4)荔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晏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