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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慧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506号申请执行人李慧,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慧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