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朱广东与史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东,史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朱广东,职业不详。被告史艳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东诉被告史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