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家彬与张长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彬,张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彬,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长文,男,1951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关于执行人张家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应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长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文在位于安阳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长文在位于安阳市有房产。查封期间,不准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