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75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9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