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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高民辖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家衍与被告河南玛纳建筑模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衍,河南玛纳建筑模版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辖初字第344号原告胡家衍,男。委托代理人姚文峰、刘宏民,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玛纳建筑模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威,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衍诉被告河南玛纳建筑模版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该案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借款人河南玛纳建筑模版有限公司向胡家衍借款后未能偿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的注册登记地为南阳市高新区312国道南侧,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且原告的住所地也为郑州市,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5930元退还原告胡家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及及填写完整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授权委托书,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国华审判员  于海英审判员  金学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东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