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宜州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宜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65号罪犯张宜州(又名张贵阳,化名张宜刚)。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宜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8月27日,本院经复核,作出(2010)苏刑一复字第0055号刑事裁定,对张宜州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7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1月12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宜州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宜州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宜州于2010年10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2013年6月、2014年3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张宜州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宜州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且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宜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 勇代理审判员 周 猛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