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福光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78号罪犯王福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光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对应的可减刑期内,对其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光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