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雅火与万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石雅火,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万小玉,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雅火诉被告万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雅火于2015年2月13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雅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雅火撤回对万小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石雅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