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彬与建银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建银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王彬,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建银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自晓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建银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 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