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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刑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随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随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刑执字第00593号罪犯刘随忍,男,1961年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安市,原系陕西省会展中心副主任(副厅级)。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9)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随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9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其中从贪污追缴款中执行多余部分人民币925813.52元,从冻结的工行卡中执行人民币45589.19元,农行卡中执行人民币326.95元);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扣押的涉案贪污赃款中的人民币4259714.12元、港币345571.9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房产高新枫叶苑C158号别墅和长安鸿禧山庄XA-02号别墅以及何海霞丈二匹山水画一副(购买价人民币40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六月七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实际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9日)。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建康、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郅青菊、李春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随忍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刘随忍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5个积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随忍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考核计分2551.7分,即获25个积极,并获得2012以及2013年度商州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商州监狱罪犯刘随忍计分考核登记表;商州监狱管教干事王某的证言;罪犯刘随忍同监舍的罪犯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对上述证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随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随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