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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才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才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2723号原告: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25号二层。法定代表人:亢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才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才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台州信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民人民陪审员  陈中林人民陪审员  曹云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