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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公宗欣与吴光明、孙伟卿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宗欣,吴光明,孙伟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公宗欣,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公晓阳,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之子。被告吴光明,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孙伟卿,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公宗欣诉被告吴光明、孙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公宗欣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宗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公宗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