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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被执行人石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15567.20元、负担受理费150元,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婚前财产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其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对财产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17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财产部分不再追究,并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