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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河、周白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周百成,王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法定代表人许三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百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乡徐家村周家堡组163号。被告王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春荣乡宁春村街南北队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百成、王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其与被告周百成、王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退付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1393元。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