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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树高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75号罪犯李树高,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怀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高犯盗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18日案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树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