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常兆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兆成,赵云丽,常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常兆成,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云丽,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连义,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常兆成、赵云丽与常连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连义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的执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