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65号之三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董博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楼一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兵,男,。委托代理人卢露,女。第三人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诉讼代表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系���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圣都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694元,由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加里红杉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7388元,本院应退回2694元。审 判 长 温 皓审 判 员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