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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玉双与李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双,李怀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王玉双,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李怀宝,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王玉双与被告李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双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