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秀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秀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夏航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青,女,1988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袁秀莉,女,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秀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