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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简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贵凤诉邢文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贵凤,邢文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简字第282号原告:王贵凤,烟台显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卫世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文廷,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凤与被告邢文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凤撤回对被告邢文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贵凤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