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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