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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革萍与被上诉人蔡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革萍,蔡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革萍。委托代理人梁鹏,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昕,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革萍与被上诉人蔡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吕革萍的委托代理人梁鹏,被上诉人蔡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吕革萍。审判长 崔 军审判员 包 颖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艺速录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