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吴某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德,曾用名吴某鑫,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惠来县惠城镇。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3时24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德驾驶无牌号小轿车从惠来宾馆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途径惠城镇南环一路梅美路口时,碰撞到从洋美村往梅美路方向行驶由林某骑踏的自行车,致林某倒地,吴某德见状心里害怕,慌忙驾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林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6日,吴某德一方与被害方达成刑事谅解,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00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同年6月13日吴某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符合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某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3时24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德驾驶无牌号小轿车从惠来宾馆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途径惠城镇南环一路梅美路口时,碰撞到从洋美村往梅美路方向行驶由林某骑踏的自行车,致林某倒地,吴某德见状心里害怕,慌忙驾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林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6日,吴某德一方与被害方达成刑事谅解,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00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同年6月13日吴某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符合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被告人吴某德的经过。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实,2014年5月16日,在南环一路梅美路口发生事故,一老人被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德到惠来交警大队自首,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吴某健的证言。吴系被告人吴某德的胞兄。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德曾跟他说其在5月16日凌晨3时多驾驶小车在洋美路口撞到1个人。后他一直敦促被告人吴某德投案自首。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无责任。4.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公(司)鉴(尸)字(2014)71号鉴定文书。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符合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吴某德辨认,确认无误。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暂扣登记表。证实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被告人吴某德无号牌轿车1部。8.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谅解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吴某德因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林某死亡,后经协调,并给予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0元作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被告人吴某德的户籍证实。10.被告人吴某德的供述。吴供述2014年5月16日3时24分左右,他驾驶1辆无牌证“北京现代”小轿车往群信大酒店方向行驶。在他开至梅美路口附近,因听到手机响声,他便低头拿手机。正当他准备接听的时候,他听到“轰”的一声,发现车撞到了1辆自行车。事后由于心里害怕,他就驾车逃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被告人吴某德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吴某德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及被告人的要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二、查扣被告人吴某德无牌证小轿车1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