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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雪玲与库尔勒市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玲,库尔勒市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55号申请人赵雪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库尔勒市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赵雪玲申请执行库尔勒市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库尔勒市蓝钻胡杨装饰材料经销部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赵雪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