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冬林为与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林,颜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安。委托代理人谢凯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冬林为与被上诉人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强、刘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冬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858元,由上诉人陈冬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昌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