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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秀英、李海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李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周文茂,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辉,男,汉族,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袁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辉所有的位于宜春市××以北(贸易广场汽车站对面瑞发小区)室房屋(产权证号:1-××7)。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张秀英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海辉所有的位于宜春市钓台路以北(贸易广场汽车站对面瑞发小区)室房屋(产权证号: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