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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波申请执行广西柳州钢都钢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广西柳州钢都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广西柳州钢都钢管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沙塘镇柳长路旁沙塘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黄吴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波申请执行广西柳州钢都钢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4)北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