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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占祥与被告马世忠民间借贷节分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祥,马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685号原告冯占祥,男。被告马世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占祥与被告马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占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占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占祥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