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占祥与被告马世忠民间借贷节分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祥,马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685号原告冯占祥,男。被告马世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占祥与被告马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占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占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占祥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