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33号罪犯张建华,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蚌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