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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綦某甲与綦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某甲,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綦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郑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綦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綦某甲与被执行人綦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少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