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无业,住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邓宗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朱某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区红山路将个人身份信息及照片提供给不法分子,伪造了假结婚证和假房产证各1张,并利用上述证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7990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将上述公积金79900元退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涉案结婚证及房产证、提取公积金资料、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以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来提取公积金,仍然提供相关资料帮助伪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退缴了涉案的79900元公积金款项,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情节,并结合其犯罪目的和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又能当庭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偏重,不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影响了公积金管理秩序,并且导致证人张某甲提取公积金受阻,其后果并非显著轻微,不适宜免于刑事处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莲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索“”